福建省内资企业名称办理特殊条件

发布时间:2014-09-02

 一、企业名称冠以“福建”或者“福建省”(包含(福建)类型)条件:

①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已设立或拟设立法人企业;
②出资数额达到5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③其隶属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分支机构;
④住所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企业名称冠以省名或在名称中间加括号使用省名
 
二、企业集团条件(福建省):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
①全国性公司;
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⑥外商投资企业;
⑦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条件:
①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②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省知名字号当企业字号条件:需得到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称、省知名字号权利人授权。
 
五、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科技”、“发展”等企业名称。
 
备注:对在福建省设立总部的企业,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采购中心”、“福建总部”、“XX地区总部”等字样。(具体参照发改委文件或咨询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