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4-09-02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资格的具体体现,企业名录由外汇局依法登记。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需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网上开户及系统密码、用户名领用登记工作。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需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保税区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持《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注意事项:
  1、外汇局按照下列原则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证书在有效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已按规定进行年审;
  (2)企业注册地址为本外汇局管辖范围;
  (3)资料完整且表面真实性;
  (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8月1日起,来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的企业统一纳入“辅导期企业”管理
  (1)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2)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3)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企业名录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名录变更申请书”格式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业务受理科”办理名录变更手续。注:企业提供的名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如果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可以按规定注销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