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事主体变更登记[投资者名称(姓名)变更]

发布时间:2014-09-02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名称(姓名)变更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

投资者名称(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7、第3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提交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投资者印章)。

8、第4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9、第5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