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事主体变更登记[股权变更]

发布时间:2014-09-02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

股权转让协议

7

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8

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9

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10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2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4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9.5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10 .8项主体资格证明(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通过免签政策进入我国的外国自然人无需提交签证但应提供护照原件进行核对),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4)港澳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非自然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5)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非自然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投资者印章)。

11.9项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关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12 .10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3.12项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第3 项文件。

14.股权转让导致企业类型发生变更的(外资转内资),请按照迁出登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