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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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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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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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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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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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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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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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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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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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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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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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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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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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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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5项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9、第3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10、第4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11、外商投资企业住所变更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办理迁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