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名称变更]

发布时间:2014-09-02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7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9、第6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