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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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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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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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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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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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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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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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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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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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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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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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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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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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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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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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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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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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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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行政审批许可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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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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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人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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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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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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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3 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2)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通过免签政策进入我国的外国自然人无需提交签证但应提供护照原件进行核对),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4)港澳地区自然人投资者,可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非自然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5)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非自然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投资者印章)。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7项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10、第8项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11、第9项指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联络人是指受商事主体指派或者委托,负责向社会披露应当公开的商事主体信息,接受有关行政机关询问调查的人员。商事主体在设立登记时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
13、第11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