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延期]

发布时间:2014-09-02

 名称预先核准延期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商事主体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一式一份。

4)表格《预先核准商事主体名称延期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商事登记”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5)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6)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