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商事主体设立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4-09-0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如办理设立登记时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须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

6、《联络人信息表》;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10《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11、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自然人独资设立的需提交只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书。

注:1)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提交材料清单。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商体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联络人信息表》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商事登记”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