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商事主体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

发布时间:2014-09-0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如办理设立登记时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须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文件;

7、《联络人信息表》;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商事主体以其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并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不在同一商事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11、《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12、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提交材料清单。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联络人信息表》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商事登记”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