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商事主体变更登记[公司名称变更]

发布时间:2014-09-02

 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名称变更,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公司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提交材料清单。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商事登记”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