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商事主体备案登记[公司经营场所备案]

发布时间:2014-09-02

 公司经营场所备案提交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公司经营场所备案的决议、决定;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1)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或者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复印件;

2)属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属于租赁军队空余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军队房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无法提交前三项所列文件的,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出具同意的证明。

5、经营场所备案,涉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记前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以及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1) 公司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申请经营场所备案适用本提交材料清单。

(2)《公司备案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www.xiamencredit.gov.cn)→“商事登记”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一式一份。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