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事主体名称预先核准

发布时间:2014-07-2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港澳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外国自然人提交护照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3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应注意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