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商事主体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

发布时间:2014-07-21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序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6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

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提交的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提交的文件应为A4纸打印件。

3、以上所提交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译本,译本加盖翻译单位印章或由翻译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翻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8 、企业申请增资,345项应注明“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增资方式、出资时间”。

9、第4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10、第5项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11、第6项仅适用于章程约定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缴付注册资本的情形,章程约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后缴付注册资本的,无须提交。

12 、第7项仅适用于减资。

13 、第9项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